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2、公告期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
邮箱:gxqspyj@163.com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津高新审环验〔2019〕20号 | 2019年8月9日 |
2019年8月12日
来源:天津高新区